導讀: 在醫療體制改革的過程中,重視醫患華僑的呼聲從沒中斷過,只是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大勢下難以形成主導話語。
在醫療體制改革的過程中,重視醫患華僑的呼聲從沒中斷過,只是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大勢下難以形成主導話語。如今,新醫改的方向已經明確,如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障制度、糾正醫療片面創收的傾向及加強醫德醫風建設等。但是,在當前醫患關係日趨緊張的現狀下,如何實現醫患和諧呢?筆者認為,醫患華僑重在法制建設。
當然,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教育是必須的。實現醫患和諧,對醫界和社會的教育十分重要。它可以使醫生以善心對待患者,也使患者能夠理解醫生和醫療行業,而不是助長“誰鬧誰得”的無理行徑。但法律制度的建設仍是關鍵。因為,建立良好醫療秩序,是實現醫患和諧的當務之急,而如此重任只能由法制擔當。
在我國,傳統醫學道德的積澱深厚,在醫學倫理的層面上,人們都有著清晰的認識,關鍵在於形成醫患和諧的法律和制度環境。正如臺灣學者蕭宏恩先生所言:“哪位醫療人員不明白或不知道要對患者有耐心、要關懷患者等,但是,又有多少醫療人員真正會這麼做呢?又有多少醫療人員著實去體會、去學習該如何培養耐心、如何付出關懷呢?”因此,醫患和諧關鍵在於要有一股力量,一種能夠真正承擔起是非判定和維護正義的力量。這個力量只能是政策和制度。
隨著醫學的快速發展,規範醫療行為也需要不斷完善醫療法制。儘管我國的醫療技術規範設計是全面而科學的,但從大量醫療糾紛案件看,醫療行為的失範現象仍普遍存在,而且是導致糾紛和患者力究不釋的癥結所在。因此,實現醫患華僑,要正人先正己,從每一個細節嚴格規範醫療行為,防患於未然,改善醫療態度,提高醫療質量。
完善醫療法制重在確立生命健康和醫療保障權的優先原則。生命健康權優先於債權,生命優先於秩序,這是一個普世的法律原則。在各國的人權法律中,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強調生存權優先於包括債權在內的財產權利。為求生存和健康而獲得財產不以需求者履行義務為前提,反以財產所有者或管理者履行義務為前提,國家和社會具有接受生存請求的責任。
各國的福利制度正是在這種理論和制度下產生的。對醫院來講,對無錢或欠費的患者,醫院也要以保障其生存和健康為己任,無條件地對患者加以救治,其欠費、無錢不能成為停止治療或拒絕治療的根據,更不能成為遺棄患者的理由。而這些,無一不依賴完善的法制建設。

(健康日報)